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专刊——【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2-12-26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专刊——【典型案例】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资本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国务院金融委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化投资者民事救济是重要方面。新《证券法》系统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经验,在深入分析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建立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数单普通代表人诉讼相继落地。为帮助投资者充分理解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广东局收集整理了法规解读、制度问答以及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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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专刊——【典型案例】

五洋建设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一、行政处罚情况

五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在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王永敏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11月,证监会先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德邦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关情况

在五洋建设被行政处罚后,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2020年3月,杭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应就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投资人承担4.94亿元债务本息(合计为7.03亿元)承担赔偿责任。陈志樟作为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2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公布“五洋债案”7.03亿元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中,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5.755亿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644.54万元,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履行3594万元。

 

三、点评

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参与债券发行的有关承销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在督促上市公司遵纪守法,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各方归位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的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来源:广东证监局,广东投资者教育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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